分類彙整: 繼承贈與

遺囑信託預先規畫 守護愛的人

香港某知名藝人在過世前,為了防止當時年紀尚小的獨生女任意揮霍財產,在遺囑中特別將自己的遺產交付信託,在女兒年滿35歲時,再將全部遺產交付其女,在此之前,其女僅能每月領取極有限的金額作為生活費用。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信託法 第2條

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
等到遺囑生效時(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遺產至信託期間屆滿或終止為止,以確保遺產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意願來管理運用。

一、遺囑信託的功能

遺囑信託有保儲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監護子女及照顧遺族等功能。

1. 委託人生前仍保有財產的所有權,降低提早分配財產的不安。

2. 藉由遺囑的效力由遺囑執行人全權管理遺產並交付信託,不致發生有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而讓整個繼承作業難以執行的問題。

3. 透過信託制度依委託人生前意思管理及分配遺產,於委託人死亡後,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按時定期給付信託利益給受益人,可以防止遺族揮霍,達到保證遺族生活無虞的目的,以完全及周延的照顧遺族。

二、遺囑信託之要件

1. 委託人之遺囑能力 (民法1186)
(1)年滿十六歲之人: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單獨立遺囑。
(2)未滿十六歲之人:縱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亦不得為遺矚。

2. 受託人之選任
(1)一般定有受託人,或定有選任受託人之方法。
(2)未指定受託人,或未定明選任受託人之方法,或依所定方法不能產生受託人者,該信託行為亦屬有效。

三、遺囑信託之設立方式

1.以民法規定訂定遺囑

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之方式為之,其所為遺囑之方式與民法所定方式不符者,不能成立。(民法1189)

2.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
(1)遺囑信託由遺囑一方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取得受託人之同意。
(2)委託人生前與人訂立契約,以其死亡為條件或始期而設立之信託,非屬遺囑信託。(法務部85年02月06日法參決字第03206號函)
(3)委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依據遺囑,與受託人簽訂契約,使受託人為遺囑中所定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之信託,亦非屬遺囑信託。

四、遺囑信託之流程

1. 立遺囑 (包括指定遺囑執行人)

2. 遺囑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3.「遺囑執行人」赴國稅局申遺産稅並繳納

4.「遺囑執行人」將遺產交付「受託人」

5.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産並依立遺囑人所訂之分配方式將受託利益交付「受益人」

五、遺囑信託注意事項

1. 具效力的法定遺囑
除依民法規定5種方式訂定遺囑外,需留意遺囑信託有無發生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民法1187.1223)的問題,以避免日後爭議。

2. 遺囑信託之規劃
遺囑信託架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遺囑執行人,必要時需有監察人、信託目的、信託期間、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信託關係消滅事由及消滅時財產歸屬人⋯等,細節越完整清楚,執行才能越順利。遺囑信託內的資產,會因規劃方式不同,未來計算稅負的方式也有異。

遺囑信託 範例參考

3. 遺囑受託人的決定
遺囑中應指定受託人,如受託人拒絶或不能接受信託時,除遺囑另有訂定外,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受託人。而「受託人」最好指定是專業人士或專業機構,避免未來紛爭。

4. 慎選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的安排是為了監督受託人及受益人是否確實依照信託契約的要求執行或落實相關的要求或行為規範。如何確保信託可以遵照委託人的遺願執行,避免人謀不臧的憾事發生,信託監察人的把關至關重要。建議若有考慮以信託作為財富管理的工具時,信託監察人的組成與選任應格外注意。

5. 遺囑信託房地申請按自住用稅率
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房地所有權可視同為受益人所有,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此類房地如符合要件,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只要於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以下要件:

1. 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

2. 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

3. 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4. 該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上述自住相關規定。

這類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富傳承最好能提前規劃,藉由法律的保護及公正第三方託付(如銀行),利用信託把資產留給最需要的人,「遺囑信託」不失為一個可以作為幫助子女財富管理的有效工具之一。


※資料來源:政府 機關 新聞 網路。圖文製作為2022Q4,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或文字誤植,請依政府機關為準。

大額捐款給寺廟竟被課贈與稅?

【案例】甲君在102年捐贈900萬元給台南一家寺廟,由於該寺廟「非財團法人」,國稅局認定該捐贈的現金不符合免贈與稅之規定,因此,向甲君課徵贈與稅68萬元。

【解析】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其捐贈金額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般向寺廟添香油錢的小額捐贈,通常不涉及贈與稅,若捐贈金額大於贈與免稅額(111年起為244萬元),最好先確定該捐贈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可以免課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三、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六、其董監事中,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七、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

八、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九、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如何在購買預售屋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關於預售屋的信託:

  • 預售屋信託是一種保障買家的制度,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負責保管買家的訂金和尾款,並在房屋建造完成後,按照合約規定將房屋交付給買家。
  • 預售屋信託並不能完全保障買家的權益,仍然可能發生糾紛。
  • 常見的預售屋糾紛:
    • 建商延遲交屋:建商可能因各種原因延遲交屋,例如資金不足、工期延誤等。如果建商延遲交屋,買家可以要求建商賠償違約金。
    • 房屋品質不良:建商可能在建造房屋時使用劣質材料或工藝不良,導致房屋品質不良。如果房屋品質不良,買家可以要求建商修復或賠償損失。
    • 房屋價格上漲:如果房屋價格上漲,買家可能會因為無法負擔房屋貸款而無法辦理過戶。如果買家無法辦理過戶,可以要求建商退還訂金。
    • 建商倒閉:如果建商倒閉,買家可能會無法取得房屋。如果建商倒閉,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並要求建商償還損失。
  • 如果您打算購買預售屋,建議您在購買前做好功課,並選擇信譽良好的建商。您還應該在購買合約中明確約定交屋日期、房屋品質、房屋價格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如果您在購買後遇到糾紛,請及時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幫助。

在購買預售屋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 選擇信譽良好的建商。您可以通過查看建商的評價、查看建商的過往案例,以及向建商索取相關證明材料來了解建商的信譽。
  • 在購買合約中明確約定交屋日期、房屋品質、房屋價格和違約責任等條款。交屋日期是您可以入住房屋的日期。房屋品質是房屋的建築質量。房屋價格是您購買房屋的價格。違約責任是如果您或建商違約,將要承擔的責任。
  • 在交屋前仔細檢查房屋。在交屋前,您應該仔細檢查房屋,看看是否有任何問題。如果發現問題,您應該要求建商修復。
  • 在交屋後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在交屋後,您應該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包括購買合約、房屋產權證明、房屋保固證明等。這些文件在您日後遇到問題時可以提供保障。

不動產信託投資

不動產信託投資(Real Estate Trust Investment)是一種以不動產作為投資標的的信託形式。這種投資方式通常涉及將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用於購買、持有、開發或經營不動產,並通過信託結構來管理和運營這些不動產。

以下是不動產信託投資的一些關鍵要素和特點:

  1. 投資組合:不動產信託投資通常以投資組合的形式運作。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用於購買不動產或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項目,如商業地產、住宅物業、辦公樓、購物中心等。
  2. 信託結構:資金和不動產通常置於信託結構中,由受託人或信託公司負責管理和運作。投資者成為信託的受益人,享有相應的投資收益權益。
  3. 收益分配:不動產信託投資的收益通常來自租金收入、物業增值或出售不動產所獲得的資本利得。這些收益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進行分配,可以定期支付給投資者。
  4. 風險與回報:不動產信託投資具有風險與回報的特點。投資者可以從租金收入和不動產增值中獲得穩定的現金流和資本增長,但不動產市場波動和租客流失等風險也存在。
  5. 流動性:不動產信託投資的流動性較低。相對於股票或債券市場,不動產的買賣過程相對複雜,需要時間和相應的法律程序。

不動產信託投資的優點包括:

  1. 多元化投資:通過投資於不同種類和地區的不動產,投資者可以實現投資組合的多元化,分散風險。
  2. 穩定收益:租金收入通常穩定且可預測,可以提供持續的現金流。
  3. 資本增值潛力:不動產市場的增長和不動產增值可能為投資者帶來資本增長。

需要注意的是,不動產信託投資存在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投資者應評估投資風險並諮詢專業意見,以確保符合個人的投資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此外,不動產信託投資的法律和稅務規則因地區而異,投資者應了解當地相關法律法規。

什麼情況會使用信託

信託在以下情況下常被使用:

  1. 財富管理:信託是一種有效的財富管理工具,可用於統籌和管理資產。資產所有人可以將資產置於信託中,由受託人負責管理和運營,以實現資產增值、分散風險和長期財務規劃。
  2. 遺產規劃:信託常用於遺產規劃,確保資產在資產所有人去世後以預定方式分配。通過設立信託,資產所有人可以確定受益人、控制資產分配條件,同時減少遺產稅負擔。
  3. 資產保護:信託可用於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離婚財產分割、繼承訴訟等風險的影響。透過將資產置於信託中,資產所有人可以確保資產不易被法律索賠或債權要求侵害。
  4. 慈善目的:信託可用於支持慈善事業或社會目的。資產所有人可以設立慈善信託,將資產用於慈善捐助,並確保受益人或指定慈善組織按照其意願使用資金。
  5. 不動產交易:在不動產交易中,信託可以用於方便的資產移轉和持有。資產所有人可以將不動產置於信託中,由受託人代表信託進行交易和管理,減少交易成本和法律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信託的使用應該根據個人情況和目標來決定,並且應該諮詢專業法律和財務顧問以確保遵守相關法律要求並達到所需目標。

關於自益信託

自益信託(Private Trust)是一種託管形式,通常用於個人或家族財富管理和資產保護。在自益信託中,資產所有人將其資產轉移到一個被稱為信託的法律實體中,由一位被稱為受託人(Trustee)的人管理。受託人根據資產所有人(被稱為受益人)的指示和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和運作信託。

以下是自益信託的一些關鍵元素和特點:

  1. 資產所有人:也被稱為設立人(Settlor)或創立人(Grantor),是將資產轉移入信託的個人或家族。
  2. 受託人:由資產所有人指定的負責管理信託資產的人。受託人有責任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和運營。
  3. 受益人:信託的最終受益人,資產所有人通常是信託的受益人之一,但也可以有其他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有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享受信託資產的收益或使用權。
  4. 信託文件:包含信託的設立目的、信託資產、受益人權益、受託人的職責等細節的法律文件。信託文件是資產所有人設立信託時所制定的,以確定信託的運作方式和規則。

自益信託的優點包括:

  1. 資產保護:通過將資產放入信託,資產所有人可以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離婚財產分割、繼承訴訟等風險的影響。
  2. 遺產規劃:自益信託是遺產規劃的一種工具,可以用於分配資產、減少遺產稅負擔、維護家族財富等。
  3. 隱私保護:相比公開的資產分配方式(如遺囑),自益信託能夠更好地保護家族財富的隱私。

需要注意的是,自益信託的法律和稅務規則因地區而異,建議在設立自益信託前諮詢專業法律和財務顧問,以確保符合當地法律要求並達到所需的目標。

履約保證

在不動產買賣中,履約保證(Performance Guarantee)是指買方在交易過程中提供的一種保證,以確保他們會按照合約條款履行其責任和支付應有的款項。履約保證通常是買方支付給賣方的一筆金額,作為確保買方按時支付購房款項並履行其他責任的擔保。

履約保證在不動產買賣中的作用是保護賣方的權益。賣方通常要求買方提供履約保證,以確保買方能夠履行購買合約中的條款。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支付購房款項或未能履行其他合約條款,賣方可以根據履約保證索取賠償或採取其他法律救濟措施。

在不動產買賣中,履約保證的形式可以是:

  1. 保證金(Earnest Money Deposit):買方在簽署買賣合約時支付給賣方的一筆款項。這筆款項通常在買方履行合約條款並完成交易時,會被抵押或歸還給買方。
  2. 履約保證書(Performance Guarantee Certificate):由買方提供的一份書面文件,證明他們會按時支付款項並履行其他合約條款。
  3. 銀行保證函(Bank Guarantee):由買方的銀行提供的保證書,確保買方會履行合約中的責任。如果買方違約,賣方可以向銀行索取賠償。

這些形式的履約保證旨在提供保障,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並維護交易雙方的權益。具體的履約保證形式可能因國家、地區或交易慣例而有所不同。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建議諮詢專業的不動產律師或代理機構以獲得準確的信息和建議。

價金信託

價金信託(Escrow)在不動產買賣中是一種常見的安排方式。它是一種由第三方機構(通常是律師事務所、不動產代理公司或金融機構)來管理和保護買賣雙方的交易款項。

當進行不動產買賣時,買方通常需要支付一筆購買價款,而賣方則需要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或其他相關文件。為了確保交易的安全和順利進行,雙方可以將交易款項和文件放入價金信託帳戶中,由第三方機構負責管理。

價金信託的運作方式如下:

  1. 雙方達成交易協議並確定交易條件。
  2. 買方將購買價款存入價金信託帳戶,這表示買方的資金已經存在並準備支付給賣方。
  3. 賣方將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或其他相關文件交給價金信託帳戶。
  4. 第三方機構在收到購買價款和相關文件後,確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然後將購買價款存入信託帳戶。
  5. 一旦所有交易條件都符合,第三方機構將根據協議將購買價款支付給賣方,同時將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或其他相關文件交付給買方。
  6. 如果交易條件未能達成,則第三方機構可能根據協議將資金返還給買方,或者根據協議將資金退還給賣方。

價金信託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個中立的機構來管理交易款項,保護買賣雙方的利益,並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這種安排可以減少詐騙風險,確保款項和文件的安全,並在交易條件符合後確保款項和文件的準確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價金信託的具體操作方式可能因國家和地區而有所不同,並且可能需要支付相關的信託費用。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建議諮詢專業的不動產律師或代理機構以獲得準確的信息和建議。

新光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72.058億標出

新光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新光一號)所屬之新光中山大樓部分樓層於2023年5月30日開標,新光中山大樓為台北市知名A級辦公大樓,座落於中山北路林蔭大道,本次標售的辦公樓層位於4樓至17樓,包含6,187.51坪辦公室及178個停車位,現況出租率超過九成,公告底價為68億8447萬元。公告期間吸引多組保險金融、傳產製造、建商與專業投資機構評估,最後由金地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72億580萬元得標,溢價率4.67%,換算辦公室每坪單價約108萬元。標出的新光中山大樓更寫下2023年初以來,最大筆金額的商用不動產交易紀錄,為商用不動產市場注入令人振奮的消息。買賣雙方已於宣布最高標價者後進行買賣契約之簽署。

主辦本次公開標售的第一太平戴維斯副總經理陳逸鴻表示,本次新光一號的新光中山大樓成功標脫,一掃近期不動產交易低迷氣氛,也顯示投資人對於商用不動產的購置需求依然穩固,對於市中心、區域發展強勁、價格合理且難得釋出的優質辦公標的,把握機會積極出手。本次新光中山大樓的成功標售為新光一號的資產處分計畫寫下好的開始;接下來兩周,新光一號還有5棟標的將陸續開標,包括台南新光三越百貨大樓(6月2日)、新光國際商業大樓部分樓層(6月6日)、新光天母傑仕堡大樓(6月8日)、新光信義華廈部分樓層(6月13日)、台証金融大樓部分樓層(6月16日)。

其中新光國際大樓與台証金融大樓同樣是位在台北市市中心的辦公大樓,在考量周邊企業多元的面積需求,特別規劃分標機制,提供中、小坪數的辦公空間方案,最小單位銷售面積自95坪起,底價約9千萬,亦有單一樓層或多個樓層的方案,辦公室面積從339坪到3,224坪,以符合企業整合辦公空間的需求,公告期間吸引多組自用型企業評估,將可預見新一波的企業辦公置產潮。

▲新光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不動產基本資料

資料來源

新光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72.058億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