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 法規新知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是一項法律體系,旨在防止和打擊洗錢活動。洗錢是指將非法獲得的資金或資產,通過一系列交易或行為,使其在法律和財務追蹤上看起來具有合法來源的過程。

洗錢防制法的主要目的是追蹤、防止和懲罰那些利用非法資金流通來犯罪活動的人。這種非法資金可能來自販毒、賄賂、走私、恐怖主義等犯罪活動。洗錢防制法提供了一套制度,要求金融機構、金融業者和其他受監管實體(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實施特定的措施,以檢測和報告可疑交易,並確保資金流動的透明度。

洗錢防制法通常包含以下要素和規定:

  1. 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和其他受監管實體需要確保對客戶的身份、背景和資金來源進行詳細調查和記錄。
  2. 可疑交易報告:金融機構和其他受監管實體應當對可能涉及洗錢的交易進行監控和評估。一旦發現可疑交易,它們有責任向當地的洗錢防制機構報告。
  3. 資料保存和記錄:金融機構和其他受監管實體需要保存客戶交易和相關資料,以便進行監管審核和調查。
  4. 員工培訓:金融機構和其他受監管實體應該提供洗錢防制培訓,使員工能夠認識洗錢活動的特徵,並能夠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
  5. 合作和信息交換:洗錢防制法鼓勵不同機構和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增加對洗錢活動的識別和打擊。

洗錢防制法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會因國家和地區而有所不同。各國通常會根據國內法律和國際標準(如《反洗錢金融任務部門工作組(FATF)40個建議》)來制定洗錢防制法,以確保符合國際標準並有效打擊洗錢活動。

參考資料

  1. 洗錢防制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洗錢防制新制上路(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重要政策)
  3. 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專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4.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 銀行局
  5. 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問答集
  6. 【洗錢防制】小心!這就是洗錢 – YouTube
  7. 1分鐘看懂洗錢防制新法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與分割繼承

補充說明:

  1. 拋棄繼承(Disinheritance):拋棄繼承是指在遺囑中明確表示不希望某些法定繼承人或預定繼承人繼承財產。這可能是因為家庭矛盾、不滿、遺產規劃等原因。然而,許多司法管轄區都有法律規定,保障特定的繼承權或合法子女的繼承權,以避免完全拋棄繼承的情況發生。
  2. 限定繼承(Limited Inheritance):限定繼承是指對繼承人的繼承權進行限制或條件設定。這可以通過遺囑或贈與協議中的條款來實現。例如,設定特定條件,如年齡限制、婚姻狀態、教育程度等,以確保繼承人達到一定的標準後才能繼承財產。同時,限定繼承也可以限制繼承財產的範圍或數量。
  3. 分割繼承(Partitioned Inheritance):分割繼承是指將繼承財產分割成多個份額或分配給多個繼承人。這種方式通常在存在多個繼承人之間避免爭議或促進資源均衡分配。根據分割繼承的安排,每個繼承人將獲得一定的份額或特定的財產。這可以在遺囑或贈與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以透過相關的繼承法律程序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司法管轄區對於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和分割繼承都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和限制。因此,在進行任何形式的繼承安排之前,建議諮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建議。

參考資料

  1. 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
  2. 屏東縣政府便民E櫃檯-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3.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司法院
  4.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5.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律師幫破解限定繼承不用辦的迷思!!
  6.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之人 – 屏東縣政府
  7. 限定繼承 – 遺產繼承
  8. 全面限定繼承!不想「父債子還」 注意1動作- 工商時報
  9. 協議分割遺產代替拋棄繼承分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10. 如何辦理繼承或分割繼承登記?應附文件與流程看這裡!
  11. 分割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申請流程
  12. 分割繼承登記申請須知暨範例 – 地政處
  13. 分割繼承登記圖文說明 – 新北市政府

不肖房仲借牌詐騙賺差價 地政局:將徹查依法重罰

有關臺北市議員與陳情人於111年9月5日市政總質詢後,召開記者會指控,連鎖不動產房仲業者借牌執業,偽冒陳情人名義簽立不同總價A、B約,賺取差價,質疑北市府如何處理不動產經紀業違法租/借牌問題;並針對案涉偽冒陳情人名義簽立不同總價A、B約部分,質詢簽約地政士,就契約內容及買賣雙方身分,是否應盡確認的義務。
       地政局張治祥局長回應,經紀業租/借不動產經紀人證照、收取差價、偽冒當事人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等行為,皆涉違法,將徹查案涉經紀業者、經紀人員及地政士進行簽約過程,是否依法履行當事人身分確認義務,倘查獲違規屬實,將依法重罰。

不動產經紀業違規租借牌、收取差價,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張治祥局長指出,經紀業租/借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執業,致契約等房地交易重要文件,未由不動產經紀人親自簽章,將影響交易安全。
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經紀業不得與經紀人員密謀,讓房仲人員假藉其名義對外執行業務,違者按同規範第25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移由臺北市同業公會審議處理後,依審議結果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上開管理條例第19條、第29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仲介成交不動產的差價或依其成交價格一定標準之報酬以外之其他報酬,如有違規,業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紀人員,應予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地政士受託簽約時應確實核對委託人身分,違反應盡業務依法懲戒
       另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依地政士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應自己處理受託業務、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且依同法第26條規定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倘地政士違反上述規定,依地政士法第44條及第46條規定,得提報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如確有違規情事,依法予以地政士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等懲戒處分。


委託房仲買(賣)屋應檢視揭示文件,確認合法業者,保障交易安全

       地政局提醒,委託房仲購買不動產時,為避免發生糾紛或遇到黑心仲介,可檢視業者是否依法於明顯處揭示地政局核發之許可函、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公會會員證書、收費標準等文件,看公司是否合法及了解服務費收取情形。另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重要文件,應由本人親自簽約確認,要求地政士現場確認買賣雙方身分、契約內容,並請不動產經紀人到場說明後簽章,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民眾於交易過程如遇不法情事,歡迎檢具事證向地政局檢舉
       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地政局將持續加強業檢,呼籲經紀業者及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應自律守規,維護業界專業形象。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2022/9/6


根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的聲明,以下是上述內容的關鍵重點和補充說明:

  1. 經紀業者違規行為:連鎖不動產房仲業者被指控借牌執業,偽冒陳情人名義簽立不同總價的房地買賣契約,以賺取差價。這類行為被視為違法,涉及租借牌照、偽冒當事人簽約等行為。
  2. 地政局的回應:地政局張治祥局長回應指出,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地政局將調查相關經紀業者、經紀人員和地政士的簽約過程,並確認他們是否依法履行確認當事人身分的義務。若發現違規行為成立,將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嚴厲處罰。
  3. 經紀業違規行為的罰則:不動產經紀業違規租借牌照、收取差價等行為,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者可能面臨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同樣地,根據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紀人員可能面臨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4. 地政士的責任:地政士在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核對委託人身分,確保其為登記標的物的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地政士違反相關法規的規定,可能面臨地政士法所規定的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等懲戒處分。
  5. 保障交易安全的建議:地政局提醒民眾,在委託房仲購買不動產時,應檢視業者是否合法,確認揭示文件的完整性,並要求本人親自簽約確認重要文件的內容。同時,可要求地政士現場核對買賣雙方身分和契約內容,並請不動產經紀人到場說明後簽署文件,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總結起來,上述內容強調了以下幾個重點:

  •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遵守相關法規,不得租借牌照、偽冒當事人簽約等違規行為。
  • 地政局將調查違規行為,並根據法規嚴懲相關經紀業者、經紀人員和地政士。
  • 經紀業者和經紀人員的違規行為可能面臨罰款和停業處分。
  • 地政士在受託辦理業務時應確實核對委託人身分,並依法履行確認身分的義務。
  • 民眾在不動產交易中應檢視業者合法性,要求本人親自簽約並確認重要文件的內容,以保障交易安全。
  • 地政局將持續加強業檢,並呼籲業者自律守規,維護業界的專業形象。

以上內容強調了合法性、交易安全和專業責任,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維護不動產交易的正常運作。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建議民眾注意相關法規和官方指引,並隨時留意相關機構的公告和聲明。

違法農舍要報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除了一般的正規房屋之外,坊間也常見農舍、頂樓加蓋等違建形態,這類建築並不能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但是仍然要注意房地合一稅申報義務,以免遭補稅處罰。

官員指出,對於近年新的不動產而言,多半都會辦理合法的所有權登記,但是仍然有許多早年的老房子,主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甚至是違法農舍、頂樓加蓋等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形態,這類房屋若要轉手,同樣會面臨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官員表示,北區國稅局轄區內最近有個案例,民眾在2015年買了一棟未辦登記的房屋,在2016年6月1日就馬上脫手,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案件,但是由於這棟房交易時,不需要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民眾誤以為也不必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補稅90萬元、罰鍰45萬元。

官員表示,這類未辦房屋登記的房屋,無論是違建或是老房子,其實可能都有房屋稅稅籍、有在納房屋稅,但無論是房屋稅、房地合一稅課稅標準,都跟建築是否合法無關,而是依據房屋使用、交易狀況課稅。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2019/12/27


根據北區國稅局的表示,以下是上述內容的關鍵重點和補充說明:

  1. 不合法建築的稅務責任:農舍、頂樓加蓋等違建形態的建築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但仍然有房地合一稅的申報責任。這意味著即使這些建築無法合法登記所有權,所有人仍然需要依法申報並繳納相應的房地合一稅,以避免遭受稅務罰款。
  2. 早年老房子的問題:許多早期的老房子可能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包括違法的農舍、頂樓加蓋等,這些房屋若要轉手,同樣需要考慮房地合一稅的問題。這些房屋的交易可能會觸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無論是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 一宗補稅案例:北區國稅局提到一個案例,一名民眾在2015年購買了一棟未辦登記的房屋,但在2016年轉手時並未申報房地合一稅。因為該交易不需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民眾誤以為不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結果遭到國稅局補稅90萬元和罰鍰45萬元。
  4. 稅務與合法性無關:不論是違建或是老房子,房屋稅和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標準都與建築的合法性無關。這些稅款的課徵基準取決於房屋的使用情況和交易狀況,而不是建築是否合法。

重要補充說明:上述內容強調了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仍然有房地合一稅的責任,無論是違法建築還是早年老房子。在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該依法申報並按規定繳納稅款,以避免可能的罰款和財務損失。若對稅務問題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向當地稅務機關尋求指導。

遺囑信託適用優稅 四要件

近年許多民眾選擇用信託的方式做資產傳承規劃,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納稅人成立遺囑信託,在符合四大條件下,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與一般稅率比較,至少省下四倍的稅。

因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委託人成立遺囑信託,主要是希望在他往生後,遺產可用信託的方式交給受託人管理處分,以確保遺產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的規劃來運用,使受益人能夠享受到信託財產。

稅捐稽徵處舉例,張先生年事已高,但家中有一名身心障礙的兒子無法經濟自理,所以張先生將自住的房屋及土地委託在好友老陳的名下代為管理,並以繼承人小張為受益人成立遺囑信託。

由於信託期間,房地所有權人是登記在受託人老陳名下,只有受益人小張設籍使用,也無營業、出租情形,該信託期間受託之房屋及土地,能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依財政部規定,放寬遺囑信託案件適用優惠稅率,只要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信託受益人必須是繼承人,且是委託人的配偶或子女。二、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信託目的。三、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四、該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自住規定。

稅捐處表示,自住要件包含必須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等要件;另外,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必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適用自住稅率。符合以上四要件,可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因此,老陳受託代管的房地,在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地上房屋若符合房屋稅條例以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則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

遺囑信託適用優稅 四要件 | 稅務法規 | 金融 | 經濟日報

權狀在手房子也被盜賣~用「地籍異動即時通」可預防

日前媒體大篇幅報導四十七歲吳姓主嫌為首的詐欺集團,涉嫌假冒地主身分,向法院聲請民事調解,取得「以土地抵債」依據後,辦理土地過戶,再設定抵押土地變現牟利,不到一年時間,以此偷天換日手法犯案四件,初估詐得金額高達五億六千萬餘元。提醒您,別以為把土地或房屋權狀,鎖在保險箱就安全無虞,你的土地及房屋還是可能變成別人的!最好的預防發法就是快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才能高枕無憂。

>>新聞事件:神鬼交鋒翻版!冒名「竊土地盜巨款」詐6億多 詐騙集團遭逮  中國時報2020/3/2

檢舉房東逃漏稅 要備齊六大事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果要檢舉房東逃漏稅,必須具備六大具體事證,國稅局才能據以辦理。

第一是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第二是房東姓名、住址;

第三是租屋的坐落地址;

第四是房東涉嫌逃漏稅的年度;

第五是租賃契約書;

第六則是房客的匯款證明或現金簽收條等。

依據財政部頒訂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如果是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事證,依該要點規定國稅局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若未補齊則無法辦理。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20/1/9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表示,以下是上述內容的關鍵重點和補充說明:

  1. 房東逃漏稅檢舉要求:民眾如果要檢舉房東逃漏稅,必須具備六個具體事證,國稅局才能據此辦理。
  2. 具體事證包括:檢舉人姓名及住址、房東姓名及住址、租屋的坐落地址、房東涉嫌逃漏稅的年度、租賃契約書以及房客的匯款證明或現金簽收條等。
  3. 規定要求依據:根據財政部頒訂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提出檢舉時,如果沒有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事證,國稅局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若未補齊則無法辦理。

重要補充說明:上述內容強調了民眾檢舉房東逃漏稅時必須具備六大具體事證的要求。這些具體事證包括檢舉人和房東的身份信息、租屋地址、涉嫌逃漏稅的年度、租賃契約書以及房客的付款證明等。財政部的相關規定要求檢舉人提供具體的事證,如果檢舉人未提供足夠的事證,國稅局將要求其補正或提供新的事證。這是為了確保檢舉的可信度和可行性,並提供足夠的依據進行稽查和調查。

檢舉房東逃漏稅是重要的社會舉措,然而,民眾在檢舉時應詳細收集相關證據,以確保檢舉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如果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了解,建議聯繫當地的國稅局或稽徵機關,以獲得正確的指引和相關法規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