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整合最常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要怎麼找到全部所有權人?」沒有完整地主資料,就很難通知、拜訪、說明、取得同意書,也很難確認更新單元內到底有多少人、多少持分、哪些人需要溝通。很多人因此會問:能不能直接申請第三類謄本,把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地址都拿到?答案是:可以,但不是任何人、任何理由都可以申請。第三類謄本涉及個人資料,必須符合土地登記規則及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所定的申請資格、範圍與文件要求,取得後也只能依申請目的正當使用。

第三類謄本是什麼?和第二類有什麼不同?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分成不同類型,重點差異在於個人資料揭露程度。第一類原則上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通常由登記名義人或依法令得申請者申請。第二類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但會隱匿部分個人資料,例如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應隱匿資料。第三類則是供登記名義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利害關係人申請,會顯示登記名義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但仍隱匿統一編號與出生日期。
對都更整合來說,第二類謄本通常不足以完成實際通知與整合,因為姓名可能被部分遮蔽;第三類謄本則比較能用於確認所有權人及通知地址。不過,正因為第三類謄本揭露較完整的個人資料,所以地政機關會審查申請人是否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或是否屬於法令列明的都更申請情形。
都更整合可以申請第三類謄本嗎?
可以,但要看申請人身分。依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都市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代表人,或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在符合規定文件條件時,得申請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所有權人的第三類謄本。這對早期整合很重要,因為都更不是單一買賣,而是需要對一定範圍內的所有權人進行通知、說明、同意比例計算與權利關係整理。
但要注意,這不是「只要說我要做都更,就能申請全部資料」。地政機關會看申請範圍是否具體、是否與更新單元有關、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以及應附文件是否足以證明法律上利害關係。若只是仲介、顧問、陌生開發者或未受授權的人,沒有法定身分或證明文件,通常不能任意取得第三類謄本。
不同申請人要準備哪些文件?
若是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申請,應檢附擬劃定或已劃定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數均超過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所持有土地及建物面積均超過總登記面積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人同意書。該同意書應載明更新單元範圍、土地及建物登記面積、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等資訊。
若是都市更新籌備會或小組代表人申請,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籌組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若是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申請,則可能檢附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之委託書、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文件(有註明預定實施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實務上,申請時通常還要填寫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載明申請用途及利害關係或法律依據,並提出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若委託代理人辦理,也要準備代理相關文件。各縣市地政事務所可能會依個案要求補正,因此送件前最好先向受理地政事務所確認文件格式。
申請範圍可以包含哪些土地?
都更申請第三類謄本的範圍,不是無限制向外擴張。注意事項明定可申請「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所有權人的謄本。也就是說,應先把擬劃定或已劃定更新單元範圍說清楚,再依該範圍提出申請。若想申請的地號與更新單元沒有關聯,或只是為了市場開發、陌生拜訪而大量蒐集資料,可能不符合申請目的。
因此,在都更整合初期,建議先準備更新單元範圍圖、地號清冊、建號清冊、土地及建物面積統計、所有權人數初步統計,並確認哪些屬於單元內、哪些屬於毗鄰土地。資料範圍越清楚,越有利於地政機關審查,也能避免取得資料後被質疑超出必要範圍。
如何申請?臨櫃與網路要分清楚
依注意事項,一般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除特定規定另有要求外,原則上可向任一登記機關臨櫃或以網路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受理時,會核對申請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的身分。以網路申請者,則通常須透過可確認身分的方式,例如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系統所支援的帳號機制。
但第三類謄本因涉及利害關係文件審認,許多實務情形仍會要求臨櫃檢附文件或由地政機關查驗證明文件正本。新北市等地方地政機關的申辦指南也提醒,申請第三類謄本須備齊申請原因證明文件並填寫利害關係人切結書。實務建議是:若是都更整合第一次申請,先臨櫃或電話詢問地政事務所,確認所需文件與申請範圍,再送件較穩。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的基本流程
若可採網路申請,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的基本流程,是先進入官方網站,選擇電子謄本入口,閱讀並同意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作業同意書,再登入系統。進入後點選謄本申請作業,選擇縣市及行政區,輸入欲申請的地號或建號,勾選所需謄本種類,新增資料並依系統流程送件、繳費、查詢進度與下載。
不過,都更整合需要第三類謄本時,不能只看系統能不能點選,更要確認申請身分與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若系統不支援特定第三類謄本申請或需要查驗正本,就應改以臨櫃方式辦理。不要為了方便而用不符合實際用途的名義申請,否則後續使用資料時可能產生個資法或行政責任問題。
取得第三類謄本後,可以怎麼使用?
第三類謄本取得後,應限於申請目的必要範圍使用。以都更整合來說,合理用途通常包括確認所有權人名冊、寄送說明會通知、召開協調會、進行同意比例統計、製作更新單元權利關係資料、辦理都市更新相關申請文件等。申請資料不能轉作行銷名單、任意外流、提供無關第三人,或用於與原申請目的無關的商業開發。
核發注意事項也要求謄本表尾提醒申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這代表都更團隊要建立資料管理規則,例如誰可以接觸地主名冊、是否加密保存、是否限制列印、寄送通知後如何保存紀錄、委託顧問或建商協助整合時如何約定保密義務。資料越完整,責任也越重。
申請前的實務檢查清單
第一,先確認申請人身分:是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籌備會代表人,還是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第二,確認更新單元範圍與地建號清冊是否明確。第三,確認是否已達所有權人數或面積十分之一同意門檻,或是否已有主管機關核准籌組文件、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文件。第四,準備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利害關係人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第五,送件前先向地政事務所確認可否跨所、是否須臨櫃、是否需正本查驗。
若是社區自辦都更或自主更新初期,建議不要一開始就由沒有授權的顧問或外部人員主導申請。較穩的作法,是由具資格的所有權人、籌備會代表人或更新會依規定提出,並把資料使用目的、保存方式及對外提供範圍先在會議紀錄或委任文件中說清楚。
結論:第三類謄本能幫助整合,但不是無限制取得地主資料
都更整合確實需要掌握所有權人資料,第三類謄本也是實務上重要工具。但它不是任何人都能申請的「完整名冊」,而是以法律上利害關係、通知義務及權利義務變動關係為前提的個資揭露制度。都更單元內所有權人、籌備會代表人或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只要符合規定身分、範圍與應備文件,就有機會申請同一更新單元及毗鄰土地所有權人的第三類謄本。
真正安全的做法,是先把更新單元範圍、申請資格、同意或核准文件、利害關係與使用目的整理清楚,再向地政機關申請。取得資料後,也要用在都更通知、整合與申請所必要的範圍內,避免把地主資料變成不當行銷或外流風險。資料拿得到是一回事,能不能合法、透明、被信任地使用,才是都更整合能否走得長遠的關鍵。
本文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開法規資料、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地方地政機關第三類謄本申領說明及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操作說明整理,資料查核日期為 2026 年 7 月 20 日。實際申請仍應依受理地政事務所最新審查要求與個案文件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