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會會員大會的一般議案、重大議案如何區分?用錯表決門檻會發生什麼事?

更新會召開會員大會時,最容易出錯的地方之一,就是把所有議案都用同一套表決方式處理。依現行《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會員大會決議可分成一般決議與八類較高門檻的重大決議;兩者不只同意票門檻不同,計算的母數也不同。若本來屬於重大事項,卻只用一般議案的門檻宣布通過,決議可能因未達法定同意比例而不能作為後續執行的穩固依據,甚至需要重新召開會員大會表決。

更新會會員大會核對議案類型與表決比例的會議情境

先釐清:不是「事情很重要」就一定是法定重大議案

日常用語中的「重大」,常指金額很高、會員爭議很大或可能影響工程進度;但法律上的重大議決事項,應先看法規是否明文列舉,再看更新會章程有沒有訂定更嚴格的程序。不能只憑主席、理事會或顧問認為重要或不重要,就自行改變表決門檻。

實務上可先做三層檢查:第一,看《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但書八款;第二,看更新會自己的章程;第三,看議案真正產生的法律效果,而不是只看議案名稱。例如議程寫成「專業團隊合作案」,但內容實際上是選任統籌處理都市更新業務的機構,就可能落入法定重大事項,不能因標題寫得較輕就改用一般表決。

哪些屬於法定重大議決事項?

依現行辦法第10條但書,下列八類事項應採較高門檻:一、訂定及變更章程;二、會員的權利及義務;三、選任或解任統籌處理都市更新業務的機構及其方式;四、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的草案;五、議決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六、理事及監事的選任、改選或解任;七、都市更新會解散;八、清算決議及清算人的選派。

這八類事項的共同特色,是會直接影響更新會的基本規則、會員財產權與義務、實施方向、代表與監督機制,或更新會是否繼續存在。因此,法律要求的不只是到場會員多數贊成,而是必須取得全體會員及其權利面積的過半同意。

重大議案的表決門檻怎麼算?

重大議案應經「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而且這些同意會員所有的「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也都超過二分之一。三項門檻必須同時達成,少一項都不能宣布通過。這裡的計算基礎是全體會員、全體土地總面積及全體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是只以當天出席者為分母。

例如全體會員100人,即使當天60人出席,其中40人贊成,在一般議案中可能有機會達到出席者同意門檻;但若是重大議案,40名同意者並沒有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因此僅從人數這一項就不能通過。即使同意者土地面積很高,也不能補足會員人數門檻;反過來,人數過半但土地或建物面積未過半,同樣不能通過。

一般議案怎麼判斷與表決?

不屬於前述八類重大事項,且章程沒有另定較高門檻的會員大會決議,原則上依第10條本文處理。一般決議先檢查出席門檻:出席會員人數須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者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也都須超過各自總數二分之一。達到合法開會門檻後,再看同意門檻:同意人數須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者的土地與建物面積也須各自超過出席者所代表面積二分之一。

常見的一般議案可能包括依法提請會員大會通過的年度預算、決算,或其他不落入八類重大事項的會務決策。不過,議案是否屬一般事項仍應逐案看內容。若預算案中實際夾帶會員權利義務變更、統籌機構選任或事業計畫草案變更,不能只因整體名稱叫作「年度預算」就全部採一般門檻。

重大議案卻用一般議案表決,會有什麼後果?

第一個風險,是該議案實際未達法定同意比例。即使主席當場宣布通過、議事錄也記載通過,都不能取代法律要求的三項過半門檻。內政部過去針對理監事補選的函釋也指出,未符合重大決議比例時,應重新召開會員大會重新補選,不能把前一次投票結果再列為議決事項來替代。

第二個風險,是後續行政程序被要求說明、補正或重作。會員大會召開時應函請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議事錄並應送請備查;若主管機關或審議過程發現表決比例錯誤,更新會可能要補送名冊、權利面積計算表、委託書及逐案票數,嚴重時必須重開會議。備查也不等於主管機關替決議效力背書,會員仍可能對召集、代理、議案內容及同意比例提出爭議。

第三個風險,是後續契約與計畫都被連帶質疑。若錯誤決議涉及選任統籌機構、事業計畫草案、估價條件或理監事資格,更新會依該決議簽約、報核、付款或對外代表的基礎都可能受到挑戰。究竟屬於決議不成立、無效、得撤銷,或可否經後續合法決議補正,仍要依具體程序瑕疵、章程、契約及司法或主管機關認定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但從風險控制角度,及早重行表決通常比繼續以有爭議的決議推進更穩妥。

發現門檻用錯,更新會應如何處理?

更新會應先停止依該決議進行不可逆或重大支出的行為,並由理事會、監事及專業顧問核對議案內容、章程、會員名冊、開會通知、出席與代理文件,以及人數、土地、建物三項比例。如果確認重大議案未達法定門檻,應安排重新召開會員大會,在通知中明確列出議案完整內容、法規性質與應適用的表決門檻,再依正確母數逐項計票。

重新表決時,不宜只寫「追認前次決議」而不讓會員重新理解與投票。會議資料應說明前次問題、目前要決定的具體事項、對會員權利義務的影響,以及同意與不同意各自的後果。會後則應完整製作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於十五日內分發會員,並將簽名簿、代理委託書、計票表與權利面積計算資料一併保存。

開會前用一張「議案定性表」降低錯誤

每次會員大會前,建議更新會對每一項議案建立定性表,至少列出:議案名稱、實際決議內容、法規依據、章程依據、一般或重大議案、計算母數、出席門檻、同意門檻、需準備的證明文件及會後執行事項。若同一議案同時包含一般與重大內容,應拆成不同議案分別表決,避免用一個包裹表決混淆門檻。

計票表也應同時顯示會員人數、土地面積與合法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不宜只記「贊成幾票」。代理出席者應有書面委託,政府機關或法人則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出席。議事錄應清楚記載採用何種決議方法、三項比例的分母與同意數值,以及最後是否達標,讓會員、主管機關及後續專業團隊都能重現計算結果。

結語:先把議案分對,才談得上表決有效

更新會會員大會不是只要現場多數舉手就能作成所有決定。一般議案採出席門檻加出席者同意門檻;法定八類重大議案則要求全體會員人數、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都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重大議案若誤用一般門檻,不應只靠修正議事錄或事後說明處理,而應先停止有爭議的執行,核對資料,並視情況以正確程序重新召開會員大會。

本文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7條至第13條、內政部相關解釋函及公開法規資料整理,資料查核日期為2026年9月18日。個案仍應同時檢查更新會章程、實際議案內容、地方主管機關要求及相關契約;如已發生決議效力或權利受損爭議,宜攜帶通知、議事錄、名冊、委託書及計票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