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門口可不可以擺鞋櫃?

新北市一名楊小姐放了一雙高跟鞋在住家門口的階梯上,害得一位萬小姐踩到摔傷,雙方鬧上法院。楊小姐認為20年來,鞋子向來都放在「門邊樓梯上」,沒想到去年11月,四樓訪客萬小姐說自己踩到一雙高跟鞋滑倒受傷,堅持提出告訴。纏訟將近1年,高等法院判「高跟鞋主人」敗訴,依「過失傷害」判拘役20天,易科罰金2萬元,是國內「首例」。(2007年9月新聞報導)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明文規定,住戶不可以在樓梯間堆置雜物,違反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