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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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土地增值稅減免備註

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方式辦理時,土地所有權人因更新重建所涉及之土地移轉,依法有特定土地增值稅減免規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築物,符合權利變換相關條件者,得適用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減免優惠。

一、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權利變換制度下,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會依權利價值比例扣除共同負擔。若地主以其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等權利變換負擔,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此項規定主要是為避免都市更新執行過程中,因共同負擔折價抵付而產生額外移轉稅負,影響更新推動。

二、應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若實施權利變換時,土地所有權人原本應分配之土地,因面積過小,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依法改領現金補償,該部分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亦將此列為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增值稅減免項目之一。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不動產,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徵40%

地主依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日後若第一次出售或移轉,依法可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這項優惠屬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的稅捐減免,目的在於降低地主參與都市更新後取得新不動產時,未來第一次處分所產生的稅負壓力。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土地增值稅減徵40%

若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選擇領取現金補償,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土地增值稅可減徵百分之四十。此項與「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不同,適用對象是不參與分配、改領現金補償者。